1.什么是公开招标?
答: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什么是邀请招标?
答: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招标采购项目周期大约为多久?
答:一般需要30天以上。
4.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章第五条均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招标技术参数整体要求?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招标需求参数中的“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一般表现在哪些具体方面?
答:歧视性条款包括歧视性商务条款和歧视性技术条款。《经济研究-经济师》2010年第9期,专家分析,以下情形均属于歧视性条款的表现:
(一)对投标人资质设定过高,恶意提高准入门槛。如提高投标人设计等级或许可证,制造等级或许可证,安装等级等等来设置门槛,限定投标人的范围。或者是对注册资金要求达到一个较高的金额以排斥技术水平满足但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标的物技术及商务指标的设定。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指标是投标人能否应标和专家评定的主要依据,这部分也是歧视性条款出现的主要地方,如变相制定品牌型号,制定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提出要求过高的供货期,是多数投标人无法相应,或者粗话技术指标是投标人不能正确理解,或者滥用星号是投标人稍不留神就有被废标的可能性,这些都或隐或命的显示出投标人的倾向性,起到了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作用;
(三)评分标准的设定。如在评分标准中分值与评标项目的权重或分值不匹配,使分值向有意向的投标人倾斜,这又从另一份方面起到了缩小投标范围,保护意向投保人的目的;
(四)“产地:德国”、“产品品牌:苹果”、“必须出具制造厂家针对该项目的授权并加盖公章”等类似文字或要求均为歧视性条款。
7.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可以指定产品品牌和供应商?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章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8.开标前,是否可以公开投标人信息?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9.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况,应予废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0.中标结果未满足采购人期望时,能否组织重新评标?
答:不可以。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1.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通过考察等方式改变中标结果?
答:《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2.中标、成交结果如何对外公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查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中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人与中标人几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